天津市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5民初619号
原告:***,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坻区正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坻区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市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产业功能区规划一号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航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现双方已经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肖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