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5民初191号
原告: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9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