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5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文峰区润安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安辛路文兰市庄路南。
法定代表人:朱先德。
被执行人:天津市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泰和都市工业园营洁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于云强。
文峰区润安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天津市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阳仲裁委员会(2018)安仲案字第15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天津市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市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冻结、查封期间由财产所有人负责管理,不得转让、抵押、转移、买卖等。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任 宗 堂
审判员 张屹审判员潘建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郭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