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执8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德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5929122998,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马国防。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苏1204民初832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2021年4月1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1年4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和工商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价值230670.25元,本院予以扣划后,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4月16日,本院向泰州市姜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房产。
4.2021年4月16日,本院委托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天津市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等相关情况,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同日,本院本院委托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等相关情况,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2021年8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和工商登记等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津市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和天津市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防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同时,未提出执行悬赏,未申请天津市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204民初832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薛 艳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邵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