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6018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师雯,北京雍文(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港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34-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98740651C。
法定代表人:李玉树,经理。
第三人:天津市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津静路**王顶堤商贸城****B2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5929122998。
法定代表人:马国防,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港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321元,减半收取计2716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丽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艳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