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327某某与某某、天津市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204民初8327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德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被告:天津市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5929122998,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津静路**王顶堤商贸城****B292。
法定代表人:马国防。
原告***诉被告***、天津市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后因无法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两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向两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德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市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于2016年7月3日共同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未还款。
被告***、天津市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确认原告所诉事实。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回单各一份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向两被告出借款项后,两被告未按时还款,应当向原告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和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市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天津市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
审 判 长  杨 进
人民陪审员  翟春华
人民陪审员  游卫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