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5民初9482-1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泰和都市工业园营洁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于云强,经理。
被告:***,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刚,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宏创温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金辉大厦71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岗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宏创温室技术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需向被告天津市宏创温室技术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材料。本院书面通知原告秦丙仓预交公告费600元,但原告在本院限定的七天期限内拒不缴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秦丙仓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824元,减半收取即39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