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天津融创兴辰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4443号 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005弄2号71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融创兴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永进道88号商务中心5330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海关大楼768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融创兴辰投资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天津融创兴辰投资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请求保全金额503,500元,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融创兴辰投资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3,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芬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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