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4443号
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005弄2号71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融创兴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永进道88号商务中心5330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海关大楼768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融创兴辰投资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天津融创兴辰投资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请求保全金额503,500元,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融创兴辰投资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3,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芬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