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700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海关大楼76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中津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