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700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海关大楼76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中津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