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4979号
原告: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海关大楼76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联不动产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万顺温泉花园B座1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港联不动产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