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港联不动产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4979号 原告: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海关大楼76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联不动产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万顺温泉花园B座1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港联不动产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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