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352号
原告: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海关大楼76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港联不动产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万顺温泉花园B座1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港联不动产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南开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