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远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民终4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远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小倪庄村恒祥家园3-2202。
法定代表人:倪景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姗姗,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潇羽,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顺园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李雪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正起,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韩志涛,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上诉人天津远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韩志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5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5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重审。
天津远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4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吉堂
审判员  王润生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孔娇阳
书记员郭弋旋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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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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