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鑫***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宁0205民初2591号
原告:石嘴山市鑫***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天津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天津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许某。
被告:郝某,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原告石嘴山市鑫***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郝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10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嘴山市鑫***物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与被告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津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嘴山市鑫***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材料款223461.76元;2.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5952.02元,合计249413.78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被告天津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宁夏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承建了惠农区华祥家园二期3#、4#住宅楼二期工程。施工过程中,由被告天津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负责具体承建,被告郝某作为项目负责人从原告处多次购买建筑钢材。2021年3月11日被告郝某又以天津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并加盖天津市东华建筑有限公司惠农华祥二期项目部印章,被告分五批从原告处购买材料总计293461.76元(不含税),2021年3月17日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70000元,现下欠223461.7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郝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被告郝某辩称,对原告所述的欠的材料款223461.76元属实,但是对原告要求承担违约金25952.02元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本人是惠农区华祥家园二期3#、4#住宅楼二期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是代表天津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和原告签的合同。因为疫情的原因,公司人员过不来,公司同意付款。
石嘴山市鑫***物资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被告郝某当庭进行了质证,本院依法进行了认证。
证据一、买卖合同1份、欠款协议4份、出库单5份(原件核对无异后退还原告,留存复印件),证明被告欠款总计293461.76元,2021年3月17日被告支付了70000元,违约金25952.02元的事实。被告郝某对证据的三性无异议,但是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计算。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天津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11日被告郝某以天津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代理人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并加盖天津市东华建筑有限公司惠农华祥二期项目部印章,被告分五批从原告处购买材料总计293461.76元(不含税),2021年3月17日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70000元,现下欠223461.76元未付。同时合同约定,若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的,按逾期承担总价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向供方支付10%违约金。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天津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应诚实守信,现原告按照约定交付了货物,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故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23461.7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25952.02元,本院调整为按照合同约定,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向供方支付10%违约金。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为22346元(223461.76元*10%)。天津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支付责任。天津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陈述、答辩、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由其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石嘴山市鑫***物资有限公司货款223461.7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2346元,合计245807.76元;
驳回原告石嘴山市鑫***物资有限公司要求天津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天津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张  忠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监督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