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顺昌通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4918号
原告:天津顺昌通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产业功能区二号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云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景林,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顺园商业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金,经理。
被告:***,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原告天津顺昌通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顺昌通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顺昌通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顺昌通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6元,减半收取计1913元,由天津顺昌通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屈雅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