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1民初7806号
原告:天津瑞鑫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瑞欣商业广场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清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前前,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琦,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古芳里17-304。
法定代表人:常志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华,天津茂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军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曲溪西里18号楼前居委会平房-5。
法定代表人: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涵,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发宝,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瑞鑫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东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军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瑞鑫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瑞鑫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瑞鑫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天津瑞鑫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建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晓凤
附本案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