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4民初11234号
原告:天津市东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古芳里17-304号。
法定代表人:常志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盈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轮库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洞庭湖路122号(通海鑫达)。
法定代表人:于金海。
被告:青岛轮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劲松三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梁子强。
原告天津市东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轮库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青岛轮库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东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东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计1326元,由原告天津市东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于权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