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帆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04执1061号
申请执行人:于连启,男,194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政,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女,194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政,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政,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于森森,男,199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政,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海帆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静海县台头镇胜利村内,现办公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中孚路增4号。
法定代表人:孙更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恒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恒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连启,***,**各,于森森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海帆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连启,***,**各,于森森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津0104执106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汪若磊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明亮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