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8执51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帆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津0118民初6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帆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全部内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不动产、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但余额甚微;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未实际控制。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现已破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自力
审判员 王绍强
审判员 赵 洁
书记员 沈苏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