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帆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海帆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1民初10715号
申请人天津市海帆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6104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昌辉
书记员  张乃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