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1民初3931号
原告:天津市海帆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台头镇胜利村鞠园路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55654023X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创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创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5日出身,住天津市西青区。
原告天津市海帆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董 玲
人民审判员 ***
人民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