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帆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海帆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1民初3931号 原告:天津市海帆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台头镇胜利村鞠园路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55654023X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创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创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5日出身,住天津市西青区。 原告天津市海帆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董 玲 人民审判员  *** 人民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