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帆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海帆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民终16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海帆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中孚路增4号。
法定代表人:孙更海,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连启,男,194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政,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政,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政,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森森,男,199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政,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海帆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森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9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海帆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息诉服判为由,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海帆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海帆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42元,减半收取1771元,由上诉人天津天津市海帆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张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孟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