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帆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于某某、张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194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4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199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海帆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静海县台头镇胜利村内,现办公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中孚路增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恒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恒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于某某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海帆畅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津0104执106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