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2955号
再审申请人陕西沃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中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扬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终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再审审查案件,应当围绕再审申请人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及适用法律是否错误问题。沃林公司申请再审认为,收益款支付条件未成就,其不应支付收益款及逾期利息。对此,本院认为,中扬公司与沃林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签订的《承诺书》为双方就案涉收益款支付条件达成的最后合意。《承诺书》明确约定沃林公司向中扬公司支付收益款的条件除“形象工程建设至十层封顶”外,还约定沃林公司“受让项目公司百分之百股权变更之次日起两年内”,原判决依据相关合同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及最后达成的《承诺书》,认定两个条件具备其一则收益款支付条件成就,有事实根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沃林公司与此相关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审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问题。沃林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反诉与本诉争议基于同一《合作协议书》,原一、二审对沃林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处理错误。对此,本院认为,该申请再审主张明显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情形。故沃林公司该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沃林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沃林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厉文华
审判员 杨弘磊
审判员 欧海燕
法官助理杨振兴
书记员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