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7102民初54号
原告:西安宇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贝斯特物流中心5排5-1A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79745843XP。
法定代表人:于小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健,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177。
法定代表人:舒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寒,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西安宇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中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 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宇华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宇华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西安宇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成金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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