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6904号
原告: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
负责人:陈欣荣,该律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文虎,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
法定代表人:舒良,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西安中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六日
书 记 员 郭 佳 怡
打印:扈艳红 校对:吕 颖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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