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恒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恒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1民初5331号
申请人: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市恒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迎水道148号B座2门18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天津市恒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恒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2425元。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