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恒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披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恒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园终字第00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披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创智大厦1-1508。
法定代表人费春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恒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迎水道148号B座2门18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职员。
上诉人天津市披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披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市披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披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7元,减半收取768.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披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