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三晋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晋中三晋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02民初3383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畅立军,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畅立军,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中三晋装饰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新建北路佳苑小区9号楼4单元1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晋中三晋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劳务费28983元及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3年12月10日暂计至2018年7月10日利息为7080.14元,实际支付至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20日,原、被告签署《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协议约定:“由***、***清包工方式承包晋中三晋装饰有限公司位于临汾市五一西路滨河花园五洲集团滨河花园写字楼一层石材幕墙项目,承包范围1-3层约1000平方米。”双方签署协议后,二原告组织人员依期按约完成上述工程。2013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结算单,工程总价168983元,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140000元,同时被告保证尽快支付剩余劳务费用,但迄今为止分文未付剩余劳务费用。为此,二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劳务费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原、被告签订的《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双方因履行该协议产生的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院并非本案所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故本案不属本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2元,待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齐三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