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鸿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家具五厂有限公司、天津市鸿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5540号
申请人:天津家具五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双鑫工业园区旺港南路与鑫港六号路交口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73712061T。
法定代表人:CHENXI,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市鸿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柳江路东侧恒盛大厦1-3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612011725。
法定代表人:王强锋,经理。
申请人天津家具五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鸿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253412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天津市鸿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53412元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787元,由申请人天津家具五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