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终39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城市艺墅D-09。
法定代表人:陈艳霞,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鸿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柳江路东侧恒盛大厦1-345。
法定代表人:赵方敏,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住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8号服务滨海委5032-39室。
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天房津滨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太平街388号2层。
法定代表人:刘德朝,董事长。
上诉人**和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鸿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住总集团有限公司及天津天房津滨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31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在一审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晓萱
审判员 武耀明
审判员 解 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林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