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5民初10816号
原告:北京金港海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京开公路立交桥南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鸿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柳江路东侧恒盛大厦1-3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中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金港海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海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鸿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锦公司)、第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港海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鸿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港海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金港海源公司与鸿锦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签订的《别墅装修施工合同》;2.鸿锦公司返还金港海源公司支付的工程预付款938930.09元,鸿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竣工应向金港海源公司支付违约金796000元;3.鸿锦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0日,金港海源公司与鸿锦公司就位于大兴区198别墅区132号别墅装修签订《别墅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60天,暂定开工日期为2018年11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7月28日;总合同价款3980000元;工程范围为本合同所述装修工程的全部装修工作。承包方式:本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包税金、包场地清理、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的形式由乙方承包。付款方式:预付款即合同价款的30%,本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度款即合同价款的30%,当工程进度达到50%时,乙方向甲方递交书面申请,由甲方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尾款即合同价款的3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款结算,且乙方对施工场地清理完成及向甲方移交装修工程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质量保证金即合同价款的5%,质保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质保期内需由乙方承担的所有费用后,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结清。甲方将装修款汇入乙方指定账户。装修工程相关其他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采购,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乙方未按时完成关键节点工期、单项装修工期,或未能按时竣工,且延迟超过20个自然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违约导致装修工程无法按期向甲方移交的损失)。合同签订后,金港海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公司支付了30%工程预付款1194000元、85%空调设备款337158元、70%电梯设备款135436元,金港海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截止至2019年9月16日止,鸿锦公司的施工进度为:水电工程部分仅完成部分基础工作,空调整体安装工作仍未完成,其他工程没有排产订单及到货安装通知。此时,鸿锦公司的施工工期已经超过竣工时间50多天。金港海源公司与鸿锦公司多次沟通,鸿锦公司不但没有加快施工进度,反而在没有通知金港海源公司的情况下自行退出施工现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于2020年4月5日,鸿锦公司将新风系统及电梯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项目的施工方。金港海源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鸿锦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是违约行为。故起诉,请求法院支持金港海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鸿锦公司辩称,不同意金港海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涉别墅装修合同中所加盖的公司公章不是鸿锦公司的公章,合同不是鸿锦公司签订的,鸿锦公司对案涉工程不知情。别墅装修施工合同中载明的**、***不是鸿锦公司的人员。相关款项不是***公司收取。鸿锦公司保留追诉相关人员责任的权利。
***述称,金港海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金港海源公司与鸿锦公司订立的装饰装修合同,是***代表鸿锦公司承揽和具体实施的,金港海源公司的房屋经过拆改,而且是违建,双方签订的是无效的合同,金港海源公司无权要回所支付的款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金港海源公司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金港海源公司主张其与鸿锦公司订立别墅装修施工合同,并***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1194000元、85%空调设备款337158元、70%电梯设备款135436元,鸿锦公司未按约定进行装修,仅施工了部分项目即自行退出施工现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鸿锦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与金港海源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且并未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为证明其主张,金港海源公司提交别墅装修施工合同、授权书、鸿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刘总别墅设计说明、北京市大兴区198别墅132号装修配套工程预算书、银行明细、预付款收据等证据。鸿锦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主张证据中所盖印章均不是其公司印章。***对别墅装修施工合同、授权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银行明细、预付款收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其与鸿锦公司系挂靠关系,鸿锦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别墅装修施工合同载明:甲方为金港海源公司;乙方为鸿锦公司。3.1工程名称:别墅装修施工工程。3.2装修地点:北京市大兴区198别墅。3.3装修时间:本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60天,暂定开工日期为2018年11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7月28日。3.4总合同价款:共计3980000元。4.1工程范围:本合同所述装修工程的全部装修工作,以乙方提交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施工图纸为准。4.2承包方式:本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包税金、包场地清理、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的形式由乙方承包。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本装修全部或任何一部分转包或分包。5.2.1乙方指派**为乙方装修工程施工场地现场负责人。8.1.1本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60天。8.1.2暂定开工日期为2018年11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7月28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的书面开工通知为准,乙方应按开工通知要求的开工日期开工,竣工日期则按合同工期推算。8.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的延误,乙方在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后,可以延长工期:因甲方设计变更导致工程作业量增加、不可抗力、其他甲方书面同意延长工期的情况。8.3.4乙方除保证装修按时竣工外,还应保证关键节点工期按时完成,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拖延,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万元违约金。11.1本工程的合同价款为3980000元,该笔价款可能与最终的工程结算价款不一致,但本条所述合同价款作为本合同项下计算违约金的依据。11.5本合同价款为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装修工程,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的总价款,除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设计、装修变更要求导致工程量增加且经双方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本合同价款不做调整,一次性包死。12.2支付进度:甲方按如下方式支付装修进度款:12.2.1预付款即合同价款的30%,本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12.2.2进度款即合同价款的30%,当工程进度达到50%时,乙方向甲方递交书面申请,由甲方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12.2.3尾款即合同价款的3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款结算,且乙方对施工场地清理完成及向甲方移交装修工程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12.2.4质量保证金即合同价款的5%,质保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质保期内需由乙方承担的所有费用后,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结清;12.2.5需乙方采购设备。下表所列设备及本装修工程相关其他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采购,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空调新风部分,价格396657元,品牌/产地大金/日本(别墅专用);电梯部分,价格188980元,品牌/产地天梭/台湾(别墅专用)……。上述设备由甲方根据乙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确认品牌型号无误后,以实际合同金额向乙方进行结算,如有其它大型设备需要采购的,乙方须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无误后,按照甲方招标文件中注明的品牌型号采购,甲方以实际合同金额向乙方进行结算。甲方招标文件中所列举设备、本合同列举设备及其他与本装修工程相关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采购,设备采购款项包含在本工程的合同价款内,甲方在扣除已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设备采购价款后,结算尾款,无论如何结算,甲方均将保留相当于合同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14.1除得到甲方书面指示外,乙方不得擅自进行设计、施工变更,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和使甲方蒙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4.2甲方发出书面设计变更通知后,乙方应当立即按变更通知执行。14.4乙方特别确认,无论双方是否就前款所述合同价款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施工不能停止或延缓,甲方的设计变更指示应当毫不延迟的得到执行。乙方违反本条约定致使工期延误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20.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违约导致装修工程无法按期向甲方移交的损失):20.1.1乙方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的或乙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经甲方催告后5个工作日仍不履行的;20.1.2未经甲方同意且无正当理由,拖延开工超过15个自然日的;20.1.3未按甲方指令在限期内采取措施,纠正装修中存在的不符合标准规范或合同约定安全、质量要求的情况;20.1.4未按时完成关键节点工期、单项装修工期,或未能按时竣工,且延迟超过20个自然日的;20.1.5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装修工程转包或分包的;……20.2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除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之外,对于乙方已经完成的工程,应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于乙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算审计,甲方按照审计金额向乙方结算费用,但是,如因乙方没有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装修工程转包或分包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且乙方应向甲方返还甲方已付款项。别墅装修施工合同载明的签署日期为2018年12月10日。乙方落款处有“天津市鸿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
授权书载明:***先生:天津市鸿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效期至2021年7月15日。鉴于贵我双方于2018年12月10日签署别墅装修施工合同,本公司兹授权我公司***(公民身份号码:……)前去负责别墅装修施工合同项下北京大兴区198栋132号别墅装饰装修工程全部事宜。本公司同意由***代本公司收取别墅全部装修费用,贵方可将别墅装修施工合同项下全部装修款项支付至***个人账户: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河西支行,账号……,开户名***。本公司同意承担因本授权书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除本授权书另有说明外,别墅装修施工合同项下其他全部权利与义务仍由本公司享有和承担。特此授权!授权书落款日期为2018年12月10日。在委托单位(公章)处盖有“天津市鸿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并盖有法人章。
刘总别墅设计说明、预算书上均盖有“天津市鸿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
2019年1月5日的收据载明:今收到北京大兴区198别墅132号交来装修施工款壹佰壹拾玖万肆仟元整,1194000元。收款人处有手写字迹“董”,收据盖有“天津市鸿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字样的印章。银行明细显示,2019年1月4日,***的银行账户向***的账户转账1194000元,交易附言为装修施工款,***的账号与授权书载明的收款账号相同。
关于施工情况,金港海源公司主张,鸿锦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之前已经进场施工,至2019年9月16日撤出施工现场,二层的墙面基础铺设完毕,水电、地暖完成,空调部分铺设了一部分管路,其他约定项目未施工。金港海源公司提交施工现场照片,证明至2019年9月16日的施工进度。金港海源公司提交落款日期为2019年9月16日的通知函,证明其公司告知鸿锦公司已经违约,并要求鸿锦公司与其联系解决工程施工事宜。金港海源公司提交与**的微信截图,证***公司自行撤离施工现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金港海源公司提交其公司工作人员***与***的微信记录,证***公司延期施工。鸿锦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对施工现场照片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通知函的真实性认可,对与**的微信记录不予认可,对***与***的微信记录的真实性认可,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主张金港海源公司多次变更图纸,导致无法开工,案涉房屋存在大量拆改,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工程延期,2019年9月16日金港海源公司发出通知函告知单方解除合同,随后其应金港海源公司的要求撤场,金港海源公司系违约方。***提交其与***、其与**的微信记录、团河行宫132号楼现状安全性说明证明其主张。金港海源公司对***与***的微信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与**的微信记录以及团河行宫132号楼现状安全性说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鸿锦公司主张上述证据均与其无关,其对案涉工程并不知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鸿锦公司申请对金港海源公司提交的别墅装修施工合同第19页乙方处所盖的公章、授权书委托单位处所盖的公章、刘总别墅设计说明房子概况处所***、北京市大兴区198别墅132号装修配套工程预算书封面上的公章、2019年1月5日编号6857384的收据上所盖的财务专用章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因其未能在限期内提供有效样本,故上述司法鉴定未能进行。
金港海源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选定,由北京峰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本案工程造价鉴定。北京峰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出具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大兴区198别墅132号装修工程(被告已施工部分)造价: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零陆拾玖元玖角壹分(小写:255069.91元)。鉴定费8000元,已由金港海源公司向鉴定机构交纳。***对上述造价鉴定意见书提出书面异议,北京峰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出具造价鉴定复议书,对***的异议予以答复,复议结论为维持原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且上述材料均盖有“天津市鸿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授权书载***公司授权***负责案涉装修工程全部事宜,授权书、别墅装修施工合同、刘总别墅设计说明、北京市大兴区198别墅132号装修配套工程预算书上亦盖有“天津市鸿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金港海源公司支付预付款后,***向金港海源公司出具的收据中盖有“天津市鸿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基于上述情况,金港海源公司有理由相信***系鸿锦公司的代理人,即使上述证据中所加盖的并非鸿锦公司的真实印章,亦不影响***的表见代理行为,***作为鸿锦公司的代理人与金港海源公司签订的别墅装修施工合同应为有效。
通过本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知,工程延期的事实确实存在,且2019年9月16日后案涉工程停工。而就工期延期、停工的责任问题,鸿锦公司作为施工方负有举证责任,其以并未承接案涉工程为由未就上述问题作明确陈述。***主张金港海源公司多次变更图纸,导致无法开工,案涉房屋存在大量拆改,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工程延期,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成立。***主张2019年9月16日金港海源公司发出通知函告知单方解除合同,随后其应金港海源公司的要求撤场,但金港海源公司该份通知函的内容为要求鸿锦公司就拖延工期、未按时完成工程的问题与其协商处理,并未提出解除合同,亦未在通知函中载明要求鸿锦公司撤场。***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对金港海源公司主***公司违约,要求解除金港海源公司与鸿锦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签订的别墅装修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金港海源公司在起诉前未通知鸿锦公司解除合同,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故双方所签别墅装修施工合同应自起诉状副本送***公司时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北京峰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对其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采信。金港海源公司要求扣除已施工部分对应的工程款后,***公司返还剩余工程预付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予以调整,酌情确定鸿锦公司向金港海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为10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金港海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鸿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签订的《别墅装修施工合同》于2020年10月23日解除;
二、天津市鸿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金港海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工程预付款938930.09元;
三、天津市鸿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金港海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
四、驳回北京金港海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40元,由天津市鸿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8000元(已由北京金港海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向鉴定机构交纳),由天津市鸿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北京金港海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