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民初4487号
原告:天津市华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南区天宇科技园科技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杨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静海县天***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大河滩村中心街西段10号。
法定代表人:韩铁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萍,天津约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广合九禹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大河滩村中心街西段10号。
法定代表人:郑怀曦,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华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县天***环保有限公司、天津广合九禹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华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市华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静海县天***环保有限公司、天津广合九禹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华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天津市华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振洪
审 判 员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王明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