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18民初4489号
原告:天津市华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天宇科技园科技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589792740A。
法定代表人:杨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广合九禹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大河滩村中心街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5M14L1F。
法定代表人:郑怀曦,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市华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电力”)与被告天津广合九禹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合九禹”)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鼎电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合九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鼎电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广合九禹立即偿还华鼎电力借款175711.06元;2.广合九禹以本金17511.06元为基数给付华鼎电力自2018年6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广合九禹于2018年5月24日因缴纳建设项目用电款为由向华鼎电力借款175711.06元,约定2018年6月7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该款至今未予归还,故诉至法院。庭审中,华鼎电力自愿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
广合九禹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4日广合九禹以缴纳建设项目用电款为由向华鼎电力借款175711.06元,约定2018年6月7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广合九禹未依约还款,故成讼。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华鼎电力提交的借条、电子回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广合九禹向华鼎电力借款175711.06元,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期满后,广合九禹有偿还全部借款的义务,故对华鼎电力要求广合九禹偿还借款175711.06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广合九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天津广合九禹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天津市华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75711.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7元,由天津广合九禹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彩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缴健
书记员张温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