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福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1民初9278号
原告:天津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许家台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市福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天津市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福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16629元或者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天津市福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6629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许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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