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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693号 原告***,男,195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财,男,196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大连路灯设计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香一街60号。 法定代表人王银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元***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路灯设计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