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瑞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瑞防护设备有限公司、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津0104执恢854号 天津市津瑞防护设备有限公司、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瑞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津裁字第006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2)津0104执恢854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