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瑞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瑞防护设备有限公司、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瑞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九元工业区六号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梓苑路15号梦金园大楼北楼六层。 负责人:***。 被执行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81号天伦大厦2幢106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瑞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津裁字第006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瑞防护设备有限公司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给付申请人欠款28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8万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8月9日为124,740元);2、被执行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申请人给付保全费5,000元;3、被执行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给付申请人仲裁费57,461元;4、被执行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申请人加倍给***履行债务利息;5、被执行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所承担的不足部分承担给付责任;6、执行费由二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2年1月25日、2022年5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957,924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公积金登记信息等财产信息; 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名下机动车,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分条件。 3.2022年5月25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3,067,201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2,957,924元,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尹 航 审 判 员 梁 嫣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