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执134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龙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C900。
法定代表人:朱庆芳,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精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人民西路大街西段北侧金鼎商务中心3-617室。
法定代表人:岳晓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龙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精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189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支付仲裁费34259.63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天津市精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龙庆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龙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红波
审判员 刘 兰
审判员 霍建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