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精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田桂明、天津荣泰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12507号
原告:田桂明,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堂,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荣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文昌街15号(原地震办院内)1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国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伟,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天津市精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人民西路大街西段北侧金鼎商务中心3号楼617室。
法定代表人:岳晓军,经理。
原告田桂明与被告天津荣泰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天津市精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田桂明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桂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继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崔思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