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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XXXX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7民初4200号 申请人:唐山市XXXX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经理。 原告唐山市XXXX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唐山市XXXX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为原告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唐山市XXXX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