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县顺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静海县顺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大河滩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执236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县顺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高家楼村。
被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大河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大河滩村。
法定代表人:罗秀军,村书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县顺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镇大河滩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大河滩村民委员会应给付天津市静海县顺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425605元,于2020年12月31日给付100000元,剩余执行款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完毕。二、若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双方别无其它争议。三、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有权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四、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大河滩村民委员会承担(于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时缴纳)。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债务时间,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执行完毕,本院可以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对(2019)津0118民初20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自力
审判员  王绍强
审判员  赵 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魏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