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2民特344号
申请人:天津市久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村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万莉莉,女,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申请人天津市久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市久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称,要求撤销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静劳人仲裁字[2019]第696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人仲裁字[2019]第696号仲裁裁决认定申请人的工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
万莉莉称,其已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万莉莉就工资等事宜向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津静劳人仲裁字[2019]第696号终局仲裁裁决。后***因不服津静劳人仲裁字[2019]第696号终局仲裁裁决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静海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静劳人仲裁字[2019]第696号终局仲裁裁决后,天津市久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万莉莉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驳回天津市久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久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久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