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2民特343号
申请人:天津市久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李八庄村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姜保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治伟,天津金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申请人天津市久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天津市久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称,撤销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静劳人仲裁字[2019]第695-1号仲裁裁决,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公司发放工资方式为下发薪,2019年5月份、6月份一直无故旷工,2019年7月初,被申请人突然提出辞职,因此,被申请人未领取的工资并非9000元,仲裁认定事实错误。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静劳人仲裁字[2019]第695-1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被申请人**称,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因不服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静劳人仲裁字[2019]第695-1号仲裁裁决,已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提起诉讼,且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
经审查查明:**以天津市久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2019年5月1日到7月15日工资22500元;2.2016年1月到2016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99000元;3.2016年到2019年防暑降温费1897元;4.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000元;5.2016年1月到2019年7月未休年休假工资43448元;6.2016年1月到2019年7月休息日加班费273103元;7.2016年1月到2019年7月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6482元。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津静劳人仲裁字[2019]第695-1号终局裁决及津静劳人仲裁字[2019]第695-2号非终局裁决。被申请人**不服津静劳人仲裁字[2019]第695-1号终局裁决及津静劳人仲裁字[2019]第695-2号非终局裁决,均已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提起诉讼,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上述案件。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案中,被申请人**因不服津静劳人仲裁字[2019]第695-1号终局裁决及津静劳人仲裁字[2019]第695-2号非终局裁决已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天津市久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久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艳军
审判员 吴文琦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吕琳超
书记员刘玉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