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天津市军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2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丽民初字第4326号
原告**,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公安局警察学会主任。(系原告之兄)
被告天津市军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发电厂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军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及第三人已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