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凯志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凯志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塘民重字第29号
原告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幺六桥乡金桥街道办事处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海大河洗浴中心业主,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代理人***,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4430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原告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承担(已交纳)。
审判长殷隽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