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执575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曙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5723489345),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街道青年路**天津青年创业园A422。
法定代表人:陈登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锦彬,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凯志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7552389),,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政府旁
法定代表人:李文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滨,天津创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青松,天津创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惠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80343900N),,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招远路与环宇道交口东北侧海雅园配套公建一-4-101
法定代表人:王凤敏,经理。
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曙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凯志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惠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津0110民初722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985785元,执行费22257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曙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凯志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0执57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青竹
审判员 王 顺
审判员 张子坤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厉成斌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