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禄滨混凝土有限公司

天津市禄滨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鼎巨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4执保884号
申请人天津市禄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鼎巨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建涛、陈新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4民初1128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三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共计216820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李润雨
书记员  何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