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杨家口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津0115民初9509号
原告:天津市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现代食用菌产业基地东侧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坻区正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家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家口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原告天津市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恩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家口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家口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铭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家口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铭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家口村委会支付铭恩公司施工费用205900元;2.诉讼费用由*家口村委会承担。事实及理由:铭恩公司与*家口村委会于2016年4月20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家口村委会将该村东区西区主路排水管道建设、自来水改线、公交线东侧管道清淤工程承包给铭恩公司进行施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款为205900元;竣工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前;结算方式为验收合格后于2019年以前付清。铭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家口村委会进行了竣工验收。该工程早已投入使用,然*家口村委会一直未给付铭恩公司该项工程款。铭恩公司多次向*家口村委会索要拖欠工程款未果,故提起诉讼。
*家口村委会承认铭恩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家口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市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5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4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714元,由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家口村民委员会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