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杨家口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5民初9509号
申请人:天津市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现代食用菌产业基地东侧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杨家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杨家口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申请人天津市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杨家口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宝坻区间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杨家口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宝坻区间房屋,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