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家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5执111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现代食用菌产业基地东侧2号。
法定代表人:张祖光,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振利,宝坻区正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家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家口村。
法定代表人:苗时谦,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铭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家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05900元及迟延债务利息,诉讼费3714元,执行费3044元。在执行过程中,就本案执行标的经双方协商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5民初9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栢力
审判员  杨继伟
审判员  刘宏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齐一鸣